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案例“陆氏乒乓”向中山第一法院梁丹妮索赔历史天价299亿,并提请移交国际刑事法庭审判——中国司法改革“维护世界正义,捍卫世界利益”第一案
民 事 上 讼 状
上讼人:陆敏,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田州镇港口路32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6305200313。
被上诉人: 余绍颜,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华柏村4号204房,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95412110023。
上讼人因“破坏世界乒乓的改革创新,阻碍世界历史的发展进步"的“蓄意谋杀",“公安包庇"的惊天“世纪冤案"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4)中一法民初字第1826号的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讼请求】:
(一)根据《民法》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请求依法判令历史罪人、无良法官梁丹妮,张文辉,杨海芳三人,向全世界人民谢罪!判处赔偿恶意“破坏世界乒乓改革创新,阻碍世界历史发展进步"的赔偿金29900000000美元。并移交国际刑事法庭审判!
(二)继续申请医药费先予执行。由于一审已经拖延一年五个月的超审限先予执行答复,故迫切请求二审应超快、超短时限审理和答复。不要象无良法官梁丹妮那样,再一次的,又一次的违法运用“无期限"答复了。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运用事实推定。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保护确实受到侵害而又无法提交强有力证据的受害者,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如甲向山下扔了一个石头,乙在山下被一个石头砸到,当时山上只有甲一人,而该石头又不是自然脱落,确为外力所致而砸伤乙,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可以推断出就是甲扔出的石头砸到了乙,据此判令甲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请求 裁定医药费先予执行10000元。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就可以裁定医药费先予执行了。
(三)请求 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专项科研赔偿金800000000元,之亿分之一,即8元。(其余保留追诉)。
(四):请求依法认定(1)犯罪主体!(2调查凶手的击打次数,击打部位,击打力度,以及作案工具等,凶手的违法犯罪事实,(3)伤情程度,(4)杀人凶器,(5)包庇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凶手刑事处罚。
(五) 本案的判决,明显是腐败作恶法官梁丹妮无数次违法程序办案,遭多次投诉后的私下恶意违法报复的结果。请求依法追究梁丹妮恶意延迟送达,恶意超审限先予执行,恶意超审限结案,事实包庇杀人凶手和事实协助梁本立掩盖事实真相,实施司法诈骗、司法迫害等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请求依法撤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一法民初字第1826号 。依法改判。
(六)依据“谁审理,谁负责"以及“法官错案终身负责制"的原则,请求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恶意枉法裁判的具体行为人梁丹妮个人负责承担。
【模拟《民事判决书》】
(一)历时一年五个月的民庭的说法是:“本案案情重大,情节复杂,只能适用普通审理程序"。有效地批驳了行政庭的“本案比较简单,适合简易审理程序"的说法。所以,完全套用行政庭的说法,是不当的,是错误的。
(二)根据《民法》的“高度盖然性定律",判处医药费先予执行,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医药费一万元。
(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5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拒不移交证据、而对方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推定该主张成立。“不移交证据就是犯罪"。 如果拒不移送证据,不仅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且极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妨碍司法罪。
所以,(一)拒不移交案发时康乐大街的监控录像证据——推定(1)凶手的蓄意谋杀犯罪成立。(2)梁本立收藏杀人凶手的监控录像犯罪成立。(二)拒不移交《法医鉴定报告》——推定(1)法医鉴定结果为重伤成立。(2)梁本立违反、消灭《法医鉴定法》犯罪成立。(三)拒不移交杀人凶器的调查结果——推定(1)凶手使用细小的毒针样黑社会专业杀人凶器进行行凶杀人犯罪成立。(2)还有公安缴获的杀人未遂的电动车锁头凶器更是确定无疑。(四)拒绝移交两次调解时的调解笔录——推定(1)凶手承认其杀人犯罪事实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2)而后被梁本立黑箱操作篡改笔录成立。(五)拒绝移交两次调解时的录音录像——推定(1)杀人凶手供认不讳并交待所持有的杀人凶器成立。(2)也被梁本立掩盖、隐瞒、消灭证据的犯罪成立。(六)拒不移交案件送达书原件——推定梁本立恶意超越办案期限,和逼迫我作假的犯罪成立。(七)拒不移交案件受理书原件——推定梁本立篡改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篡改案件材料,隐藏、销毁证据的包庇行为犯罪成立。材料是过后补写上去的。(八)拒绝移交案发时的出警记录仪录像——推定当时的两位巡警是知悉犯罪经过并做了伪证的犯罪成立。(九)拒不移交市乒乓球馆的多次110报警记录和出警记录——推定杀人凶手之前的多次寻衅滋事犯罪,侵害儿童权利犯罪,多次持械行凶特点犯罪和具有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科等犯罪成立。等等等等。再加上原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多多!
据此裁定:被上诉人负责赔偿上诉人的所有损失800000000元。
(四)本案的《行政判决书》已经判定,被上诉人是唯一涉案的杀人凶犯,排除了其他杀人凶犯的嫌疑。杀人凶犯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所以裁定:被上诉人负责赔偿上诉人的全部损失。共计800010000元。
(五)在庭审时,上诉人就当庭质问三位法官:“要不是你们自己犯罪,你们会供认不讳吗?你们会愿意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三千元的各项法定赔偿吗?"当庭三位法官被质问得哑口无言,无言以对。连自己的心证都不过关,又如何以心证去进行案件的审理呢?法官生涯又如何持续呢?竞然还采信被上诉人的说词,证明梁丹妮已良心眠灭了,眠灭天良了。又不见梁丹妮嫌麻烦而给上诉方支付三千元作为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法定赔偿呢?全世界的法学界专家,仁人志士,都来论证一下,梁丹妮这样的心证能够过关吗?此心证实实在在地证明了被上诉人就是唯一的杀人凶手。确定无疑!
所以法庭支持上诉人的所有全部上诉请求。
(六)根据查明,一审法官梁丹妮在办案过程中,违法犯罪,依照《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开除处分。相关刑事责任移送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其“反人类罪"、“反人道罪"、“阻止世界历史发展进步罪",至少使世界历史的发展滞后了100年!判处 赔偿金29900000000美元。并移交国际刑事法庭审判!
(七)因被上述人只有口述,没有不在场证据证明,也没有无犯罪证明的现场录像证据相佐证。故法庭不予支持。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认定的作案时间不清 认定的是左手打还是右手打不清 是否是有认错悔罪 认定不清
认定的作案地点不清 认定的是左脚参与还是右脚参与行凶不清 是否是有拒不交代认定不清
认定的作案次数不清 是否是争权夺位 认定不清 是否是有拒不负责医药费 认定不清
认定的作案部位不清 是否是蓄意谋杀 认定不清 对世界的科技安全的危害 认定不清
认定的作案时机不清 是否是犯罪终止 认定不清 对世界的利益巨大损害认定不清
认定的作案凶器不清 是否是暴力抢劫 认定不清 对世界历史的深远影响认定不清
认定的作案毒针不清 是否是抢劫成功 认定不清 公安是否是有避重就轻认定不清
认定的作案毒素不清 是否是损坏衣物 认定不清 两位巡警是否有隐瞒事实认定不清
认定的作案伤害不清 是否是当场被抓 认定不清 梁本立是否有包庇杀人凶手认定不清
认定的作案后遗症不清 是否是有作案前科 认定不清 为何开创世界调解书新格式认定不清
认定的作案动机不清 是否是有作案后科 认定不清 为何不送达法医鉴定报告通知书认定不清
认定的作案背景不清 是否是有供认不祎 认定不清 为何不移交刑事案认定不清
很多能够查实违法事实的证据,一审却恶意遗漏!包庇方的隐瞒销毁监控录像以及两位巡警的隐瞒犯罪过程,都不能影响对犯罪事实认定。因为还有许多证据证实,犯罪主体确定,犯罪事实成立。110的报警信息查实了暴力抢劫行为发生,巡警抓到的抢劫犯查实了犯罪主体,缴获的电动车锁凶器查实了抢劫成功后逃跑的犯罪过程,被损坏的衣物口袋,查实了凶手暴力抢劫财物的暴力行凶犯罪。被打伤瘀血的照片,查实了击打的力度及诡异的专业作案手法!被击打的致死要害部位,查实了凶手主观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头顶部多处的诡异而严重、并且持续了一年不愈的伤情,查实了毒针的危害!伤病诊断报告,查实了伤害程度。凶手的供认不讳,查实了事实的真相。第一调解书,查实了伤情需要治疗。第二调解书,查实了犯罪应该负责赔偿。110多次的报警记录,查实了凶手的多次寻衅滋事恶劣违法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科。忍心侵害儿童权益,查实了凶手的凶残本性。多次的持械行凶记录,查实了凶手专业的犯罪行凶的惯性。两年不交一分教练费,查实了凶手超级无赖的心态。已调取的很少部分监控录像,查实了凶手主动出击的实施暴力。拒不医治伤情,查实了凶手的犯罪后的态度。
另外,从犯罪心理学分析,凶手为了避重就轻,减轻罪状,她把“抢”说成是“拿”,把“打”说成是“推”,把“杀人抢劫”说成“口角争吵”。决不会承认她是“故意杀人”。只有通过犯罪动机,犯罪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终止等各个环节,以及殴打时间,殴打地点,殴打部位,殴打力度,殴打凶器,残忍程度,伤害程度,致死程度,及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科等等犯罪情节,各因素综合判断,才能得出是否是“故意杀人罪”的结论。其凶狠毒辣,一心至被害人于死地,狠击被害人致命要害太阳穴。其致人死地的杀人故意目的已显露无疑。凶手应当意识到狠击太阳穴有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是犯罪人仍然放任了该后果的发生,起码也应属于间接故意,仍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再加上“容嬷嬷式”的“毒针杀人法”的狠毒的伤害。应该是直接故意无疑!所以,要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公正判决。
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不是故意杀人。反之,我方有长时间段、足够多的证据流来证明,凶手是故意杀人无疑。
[]轻微伤[]已经是公安恶意避重就轻的结果。我方认定为诡异的重伤。
脑震荡[轻微伤]十重大危害 = 轻伤
脑震荡[轻微伤]十毒针伤害十重大危害 = 重伤
危害世界利益 =刑事立案
蓄意谋杀 十 重大危害 =故意杀人罪〖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
蓄意谋杀 十 重伤 十 重大危害 = 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生。【第一次执行】
以危险方法危害科技安全,危害世界利益 = 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生。【第二次执行】
破坏世界乒乓的改革创新,阻止社会历史的发展进步 =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生。【第三次执行】
对于我方申请调取的证据,法院不去调取,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无法认定。是 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是不依法行政!
历史罪人、无良法官梁丹妮其实根本就不去认定事实,反而去协助梁本立掩盖、隐瞒事实,有恶意使事实认定不清的犯罪故意。
她还对我说,她是发现了梁本立的包庇犯罪行为。要向庭长、院长等领导反映,想办法如何破解梁本立的包庇迷局。但实际正好相反,她反而是协助梁本立掩盖伤情鉴定结果,巩固其包庇迷局,进而进一步包庇杀人凶手。案件的所有关健节点以及关健录像证据,都被二梁一一地掩盖、隐瞒、消灭。梁丹妮是冤假错案的主要制造者和作纵者之一。二梁共同制造了一个惊天的世纪冤案。以为让全世界的法学界专家、正义之士都无法破解。满足其邪恶的变态心理。
我曾经义正辞言地告诫梁丹妮:真相只有一个,想用一个谎言来掩盖另一个谎言地掩盖事实真相,不可能天衣无缝,终究会露出马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审称,经过行政复议、行政二审都没有证实到凶手的杀人犯罪行为。但一审却没有说,行政复议以及行政二审都没有一个去调取证据,都是一直在隐瞒、消灭证据。都是一直在执意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现在民庭也想同样去复制这一违法模式,一方面要掩盖、隐瞒、消灭证据。另一方面却又喊叫证据不足。前后行为相互矛盾。是贼喊捉贼的犯罪行径。应提交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所有案件事实、梁本立包庇杀人凶手事实、以及行政庭的枉法裁判事实都没有审理清楚的情况下,甚至还说她帮我去了三次公安调取证据都被拒绝的情况下,加上她私人报复心里的作怂,而胡乱以公安的伪证和行政结果为判决依据,完全是贼喊促贼,自欺欺人!
《民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梁本立的伪证会成为法院采信的证据吗?根据证据原则,经过法院辩别真伪的,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的,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另外,行政庭的结论可以直接作为民庭判决的依据吗?行庭和民庭是截然区分的两个部门,所依据的证据体系有所不同。况且现在的行庭尚未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还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绊脚石。完全依据行庭的结果来判定,就会失之偏频和错误。而且行庭的结论也判定了余绍颜是唯一涉案的杀人凶手,排除了其他涉案的杀人凶手的可能。杀人凶手不用负责赔偿,反而要世界改革英雄,社会创新楷模来负责。无良法官梁丹妮的法理逻辑极及变态!中国刑法可没有这么变态的法条吧!世界刑法更不可能有了。而梁本立的所谓的“证据不足",只是说明关健录像证据等还被他当作文物收藏在他的口袋里,并不能说明违法杀人犯罪就没有!而梁丹妮的三次去调取证据,也许、大概、可能、或许是因为支付宝故障,录像证据调取交易失败。
(二): 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作出赔偿理所当然,天经地义】
对我方个人的伤害,哪个来赔偿?对世界利益的损害,哪方来承担?
被告方在被害人伤痛难忍而又无钱医治的情况下,还恶意拒绝垫付医药费,不仅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创伤,也间接延误了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因为,陆氏乒乓的一小步,就是世界的一大步!被告方抗拒坦白交待的错上加错的持续犯罪行为又继续侵害了个人利益和世界利益,同时给被害人的维权增加了难度。被告方 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私权力,同时也侵害了世界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权力。被告方赔偿个人精神损失和赔偿侵害了世界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理所当然,天经地义。此案史无前例,危害到世界科技安全和国家科技安全。个人事小,世界利益和国家利益事大。所以,陆氏乒乓誓死捍卫世界利益和国家利益!
“陆氏乒乓”,是被害人一生致力于世界乒乓的改革创新,是“当代移公”式的集祖宗三代之大成,改革创新,前赴后续,立志为为世界、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志存高远的博爱情怀。是革命性的伟大创举!“陆氏乒乓”,是继承了孙中山的遗志的凡人大爱,“陆氏乒乓”的改革创新,具有超凡的勇气和极高的社会责任感。“陆氏乒乓”,引领世界乒乓潮流!改写了世界乒乓历史!得到了全世界各国各族人民的普遍赞誉和尊敬!……却受到了中山不法之徒的虐待和伤害!!!
热烈庆祝陆氏乒乓荣获2015年“中山日报”杯乒乓球公开赛冠军
和“精英杯”八月赛冠军
在刚刚举办的2015年“中山日报”杯乒乓球公开赛中,陆氏乒乓首席大弟子陆俊成表现出色,以其独特的“陆氏球拍”和“迷宗球派”的创新技术,技压群雄,一路过关斩将,顺利地登上了最高领奖台上!!!
另:获得“精英杯”八月赛冠军 。
世界乒乓将进入一个“陆氏乒乓”的新时代!!!
2015年8月30日
陆氏乒乓——引领乒乓潮流,改写乒乓历史
乒乓设计师 陆敏---是“陆氏球拍”的发明人;“横拍直打”世界第一人;世界新乒乓之父;"迷宗球派"的一代宗师!
“陆氏乒乓”---是目前世界上最新式、最先进的一种乒乓球技术。它是由陆敏大师所创造。它与目前世界上的传统打法有所不同,是在传统直、横拍打法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创新,把亚洲的直拍快攻与欧洲的弧圈球打法有机地结合,使之达到一个水乳交融的境界的一种独具特色的乒乓球技术新体系。这一新体系能有效地弥补了传统打法的弱点,填补了世界乒乓球技术的空白!
“陆氏乒乓”独特的打法技术,开创了乒乓球技术全新的设计理念。创建了前无古人 、后无来者的“迷宗球派”! 结束了直、横拍争霸的历史,开创了“横拍直打”的先河!它改变了世界乒乓的发展轨迹,是世界乒乓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促进了中国国球的改革创新,把世界乒乓艺术提高到一个展新的高度!它展示了未来乒乓球技术的发展方向,预示了3008年奥运会乒乓球比赛的打法模式!
中国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广东卫视;中山电视台;中央教育台等都竟相专题报导。
中山伟人孙中山教导我们:“改革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本案是恶意反社会反人道的“破坏世界乒乓的改革创新,阻止世界历史的发展进步"的世界性的臭名昭著的“蓄意谋杀",“公安包庇"的“惊天世纪冤案"。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合理合法地要对世界利益的损害赔偿,要对个人的专利权利益损害赔偿,要对个人的生命权损害赔偿,要对个人的健康权损害赔偿,还要对世界知名品牌“陆氏乒乓"的名誉权的损害赔偿。现在一审无良法官梁丹妮胡乱定性,恶意降级定性。定性非常非常明显错误。
(三): 适用实体法不当
历史罪人、无良法官梁丹妮非常荒唐,不让我方依法申请调取证据,她自己不依法去调取证据,不依法对拒不移交证据的梁本立进行处罚,也不依法移送纪检机关给予党政处分,也不移送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反过来说不调取证据是我方的责任。
《民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对于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本案甚至涉及世界利益),(到公安、检察院等单位去调取真实而完整的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民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梁丹妮恶意消灭了《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法律的制定者们,你们可瞪大你们的眼睛看清楚了,梁丹妮是如何消灭你们制定的法律法条的?看得真真切切了!
历史罪人、无良法官梁丹妮连“高度盖然性定律"等等基本的民法定律都不懂,确实不太适合法官的职位。不仅害人害己,还害国家、害世界。民法的判定却完全套用行政法的证据体系,造成证据体系的适用错误!
连这些基本常识都不懂,足见其犯罪故意了!
(四): 违反了法定程序
历史罪人、无良法官梁丹妮在办案过程中多次违反法定程序,并无良地多次欺骗、忽悠上诉人。已经遭多次的投诉举报。具体问题和次数如下:
投诉梁丹妮违法办案,实施司法迫害
【先予执行申请书(人身损害赔偿医药费)】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先行向申请人支付医药费及医疗鉴定费等一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故意杀人致申请人重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公安局报案及赔偿调解不成功后,由公安指引,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由于被申请人恶意不支付医药费,致使申请人的伤情延续一年多至今未癒。给申请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其严重的创伤!如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办案法官拖延三个多月及催促后才送达,以及被申请人又拒不签收及恶意拖延治疗时间,企图不予支付医药费。而由于申请人的贫困的经济状况以及治疗和鉴定的及时需要,防止被申请人恶意拖延治疗时间,故请求法院先予执行被申请人一万元作为医药费及医疗鉴定费。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陆敏
2014年9月11日
【医药费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陆敏
因原告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初字第1826号的驳回我方的医药费先予执行申请,申请复议更改原决定,使医药费先予执行能够顺利执行,充分体现司法救济的法律精神。
理由如下:
(1)我方作为受害人,案发以来得不到凶手方的医药费垫付,自已又无力留医治疗,所以一年以来忍痛至今都无法得到很好的检查治疗,受到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并且现在又引发了心脏病和高血压,滨临死亡的边缘!非常非常急需医药费医治。签于被告方恶意拒签送达书,以及前法官的不及时公告和办理,恶意拖延时间,损害了我方的利益议,雪上加霜,加重了我方病痛的伤害。所以,驳回我方的医药费先执行申请,非常不合理。
(2)因本案是由于公安包庇杀人凶手所导致的冤假错案(相关违法包庇事项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法官不去排除公安的干忧,探求事实真相,反而依据公安的错误决论,来驳回受害人的医药费先予执行申请,把“司法救济”演变成“司法迫害”。使受害人的伤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并且,也使案件审理中的伤情无法得到明确的确认,有帮助公安在伤情鉴定中作弊的嫌疑。
(3)本案提请检察院及法院督察科、院长等对本案进行全程监督,预防被告方及公安包庇方的幕后的黑幕交易,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另:根据本案的特殊性,及对世界利益的巨大危害性,以及应赔偿款项的巨额性,再加上受害人的无法提供担保的情况,请求法院根据“受害人不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法院可根据案情需要自行裁定诉讼保全”的条款,由法院对本案采取自行裁定诉讼保全。
所以请求法院正义办案,公平办案,公正办案。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陆敏
2014年10月27日
【投诉民一庭办案法官梁丹妮】
1.民一庭办案法官梁丹妮对我方的咨询:《医药费先予执行》复议的国家法定答复期限,恶意篡改理解为我方自已的设定期限,态度蛮横,经多次地严正指出其理解错误时,才勉强回答为“无期限”。
2.对《医药费先予执行》的复议,恶意不给予答复,说要等到判决时才一起答复。明显违背了先予执行的立法初衷,也违背了司法救济的人道主义精神。等到判决后还使伤痛者无法提出异议和投诉无门,恶意使伤痛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本案中,因为行政抗诉正在审理阶段,我方提出,如果民诉的权利义务还不明朗,不好审理,不妨先暂停审理,等待行政抗诉的结果,再进行研判。根据先行后民的原则,我方的提议申请,合情合理又合法。却遭到了无理地拒绝。而且是否暂停审理也不告知当事人,恶意违法地暗箱操作,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违反了司法公开的司法改革制度。如果是不暂停审理,应提早告知才对。现在才说要等到下判决书后才一并告知,到那时已失去告知的意义。这个道理难道那么多人都不知道吗?
4.早前梁丹妮给被告送达《传票》时,等待了三个多月才送达,也不见着急。现在只要等大概一个月的行政抗诉审理,却不能等待。前后态度差异巨大。甚至可以认为是变态的心态。明显感觉幕后有一种阴暗的主观意志在操控!
5.民一庭违法违规,在没有完成调取证据的情况下,到时候又可以以证据不足为借口了。也不依法依规对违法派出所进行法定处置。却反而急急忙忙的结案。企图逃避矛盾,逃避责任。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6.对我方的《医药费先予执行》的申请,梁丹妮借口说权利义务还不清楚,要等到开庭审理后才得以裁定。但经过了开庭审理,我方已提交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而对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权利义务已经明确。民庭却还强行不予《医药费先予执行》。有强行司法迫害的主观恶意。就算是运用最基本的高度盖然性推定,也完全可以裁定医药费先予执行了。就算是刑诉、行诉的所谓的“证据不足”,也不能影响民诉的赔偿才对。否则,《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法条,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7.本案已向中央一级及各级司法都明确申明,是公安包庇凶手所导致的冤假错案。也已提交了行政诉讼部分的申诉及抗诉材料作为参考,来充分地证明其中的冤假之处。让民庭充分地探明事实,明辩是非。民庭在明知是冤假错案的情况下,还强行地延续、放任冤假错案的继续发生,实在是罪不可恕!将受到正义的审判!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将会增加三个人的名字了!
请法院院长、监察室依法依规进行监督,避免发生类似的低级错误。
投诉人:陆 敏
2014年11月26日
【请求判处医药费先予执行】
原来的医药费先予执行的申请已经很长时间了,法院并不体恤伤痛者的病情,恶意地使用“无期限”答复。不及时进行司法救济。根据“医药费先予执行裁定应在开庭后判决前作出”的条例,请求法院不要再恶意拖延时间了,尽快判决医药费先予执行。
请求人:陆敏
2014年12月26日
【再次请求医药费先予执行】
投诉:医药费先予执行,经过申请,经过复议,再经过长达几个月的多次的催促,到如今未有消息。故,再次强烈请求三天内给予医药费先予执行!
强烈反对医药费先予执行的裁定,要等到判决后再执行,也反对医药费先执行的裁定,要等判决书同时进行。更加反对擅自撤消医药费先予执行条例。
请求人:陆敏
2015年1月16日
【办案法官涉嫌侵害生命权及侵害世界利益的公权力】
法院督察室:
再次请求医药费先予执行
投诉:……医药费先予执行,经过申请,经过复议,再经过长达几个月的多次的催促,到如今未有消息。并不体恤伤痛者的痫苦和挣扎,和每日揪心的期待,给受害者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危及生命权。及危及世界利益的公权力。生命权最大,世界利益更大!所以,不应再有任何的借口,恶意延误医药费先于执行了。故,再次强烈请求一天内给予医药费先予执行!
强烈反对医药费先予执行的裁定,要等到判决后再执行,也反对医药费先予执行的裁定,要等判决书同时进行。更加反对擅自撤消医药费先予执行条例。
申请人:陆敏
2015年2月4日
【办案法官梁丹妮实施司法迫害】
2014年7月1日立案至今,不给予医药费先予执行,也不给判决书,使我伤情无法及时医治,也使我无法及时上诉。严重超越办案期限,以司法救济之名,行司法迫害之实。
陆 敏
2015年5月14日
(有一份手写投诉)
投诉:民一庭法官梁丹妮违法犯罪
1.对医药费先予执行的复议不给答复,到现在已经一年五个月了,还不给答复。还说可以违法延迟等到判决书一起才答复。是主观恶意违法作。弁创造了医药费先予执行的答复的时间最长记录。
2.先前已有无数次到法院投诉梁丹妮,但在卷宗材料里只见一份,其它的投诉材料却不见了。多次的投诉材料去哪了?
3.梁丹妮到现在已拖延办案一年五个月了,去到法院的信访处投诉,要求查看拖延办案的申批文件手续,被信访处的周法官骗说要等到下个星期才给予答复,等到下个星期却又一直不见答复,到第三个星期再去时,又再骗说要再等下个星期。也未给看相关审批文件,手续。所以,今天强烈要求给予相关申请延期办案的手续,希望信访的周法官和梁丹妮不要再欺骗,忽悠人了。应事实求是,依法依规,合理合法办案。
4.梁丹妮骗说最近两三天会帮我做最后的努力,会去公安调取一些新的证据材料,要我再等她调取的新材料。但我发现等到的她的卷宗材料里根本没有新的调取的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哪一天去调取了证据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去调取证据材料的相关手续流程。她的卷宗材料里都是一些一年多以前的陈旧的材料,没有任何新材料。证明她根本没有去做进一步调查审理。
5.在证实了公安隐瞒证据,销毁证据,包庇杀人凶手而拒绝移交证据材料时,也不按照法律条例向院长申请三万元的罚款,也不按照法律条例移送纪检机关处分。梁丹妮知法犯法,违法办案。
陆敏
2015年11月12日
投诉:民一庭法官梁丹妮违法程序办案
1.梁丹妮不给医药费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也没有遵照法律规定在判决前给出。开创了《医药费先予执行》的超审限的、在判决后才裁定的新的模式范例。是对(《医药费先予执行》要在开庭后判决前作出)的法条,进行了违法地新的诠释和新的尝试。在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是臭名昭著地“超审限先予执行"的反面典型教材。与《医药费先予执行》的司法救济的意旨背道而驰,差距十万八千里。
2. 最高法《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
(一) 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 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最高法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第二部分规定: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超审限办案就是违法办案",“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梁丹 妮超审限办案,不告知,不通知,不让签字,不让提出异议。不让查阅卷宗的审限报批手续。去信访投诉了四次,历时一个月,每一次都是被欺骗被忽悠,空手而回。都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答案。
而且是在十几次的投诉的情况下还执意违法,企图玩弄法律,进行司法迫害。最终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偷鸡不成蚀把米。法律企能玩弄!
她以为可以披着法官的外衣,就可以恶意超审限,然后胡乱以一个不能成立的借口,就能蒙混过关,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不体恤伤者的病痛,不关怀群众的疾苦,让伤者在痛苦折磨中慢慢等待她的“超审限先予执行",而不是切实履行其案件审理的职责。不去分辨是非,探求真像,放任冤假错案的发生,发展。违背了法官正义的使命,到头来也必将受到正义的审判!
陆敏
2015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九条 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历史罪人、无良法官梁丹妮,违法犯罪。一不懂,二不明,三不调,四不查,五不审,六不判,七不依,八不证,九不分,十不韪。
一不懂———民庭法官不懂《民法》,
二不明———不明晰《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三不调———不去调取关健证据及相关证据。
四不查———不去查明事实真相及犯罪轨迹。
五不审———不去审理掩盖隐瞒证据、伪证包庇的犯罪行为。
六不判———不去判明是非,不判处梁本立罚款及行政和刑事处罚。不判黑律师的作伪和不实。
七不依———不依法定程序,违法程序办案。
八不证———恶意使用眠灭天良的残忍的法官心证,违反了法官心证制度。
九不分———正邪不分,社会正能量负能量不分。
十不韪———冒天下之大不韪,肆无忌惮地“破坏世界乒乓的改革发展进程,阻止世界历史的发展进步"。
十恶不赦,罪大恶极,死有余辜!
历史罪人、无良法官梁丹妮,披着神圣的法官的外衣,却利用职权,危害世界利益,危害国家利
益,危害民族利益,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被称之为“披着羊皮的狼"。非常贴切。其地下的违法犯罪勾当,害人害己,害国害民,害世界!其枉法裁判必然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她荣幸地成为历史的罪人!
综上所述:本案是“陆氏乒乓"为维护世界利益、国家利益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正义方和破坏世界乒乓改革创新、阻碍世界历史发展进步,损害世界利益的邪恶方的阶级敌人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本次司法战争,是“陆氏乒乓"为国而战,为世界而战。本应由国际刑事法庭和国家宪法机关来执行这一使命的,但现在它们都睡着了!由“陆氏乒乓"来代替国际刑事法庭和国家宪法机关来行使维护世界正义、撼卫世界利益的这一伟大、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
本案更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里程碑式的司法实战案例,揪出了一批腐败民警,和众多的眠灭天良、丧失正义的司法蛀虫,挖出了制造冤假错案的根本源头,暴露了法律的误区、盲区,揭露了司法程序中的司法诈骗、司法迫害!探索了所有的法律法条是如何被公检法任意违法消灭的,提高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净化了司法环境,促进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甚至去国家化!造就了中国刑法与世界刑法的成功接轨!!!
综合整个案件,不难看出,是哪一方去探求事实真相,又是哪一方去掩盖、隐瞒事实真相?又是哪一方在编造谎言、伪造证据包庇杀人凶手!又是哪一方企图官官相护、徇私枉法!各位看官,一看便知!各方立场一目了然。哪方彰显正能量,又是哪一方彰显负能量?正邪立判!
事实胜于雄辩。尽管凶手不愿认罪伏法,尽管公安想方设法去包庇犯罪,又尽管法院企图官官相护,枉法裁判。但终将会漏出马脚。冤假错案终有平反昭雪的一天。
总之,公安、法院缺乏了对整个案件发生发展的轨迹的认定,缺乏了对整体证据的综合归纳整合能力,并对案件的作案动机、作案的诡异手段及危害后果各个方面都认识不足。并且差距很大。导致有罪不判,重罪轻判等冤假错案的产生!导致罪犯未被绳之以法。造成对我方个人的伤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造成对世界利益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笔冤案欠债,将记录在世界乒乓发展史上。一众历史罪人,将遗臭万年!!!
希望法院可以不公平、不公正办案。(无奈的笑话)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陆敏
2015年12月1日
附件:(一)民事上诉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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